序号 | 涉企检查事项名称 | 行政检查频次上限 | 执法主体 | 行政检查计划 | 法律法规依据 |
1 | 对上级转办交办、相关部门推送、群众举报、街道社区摸排的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线索的检查 | 接线索核查,不限频次 | 伊州区教育局 | 根据线索联合公安、消防、市场监管等部门,以街道为单位,组成5个联合检查组,对照法律法规,通过实地查看、查阅教学材料、询问调查等方式实地检查。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本法所称的民办学校包括依法举办的其他民办教育机构。 【法规】《校外培训行政处罚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未经审批开展校外培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构成擅自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举办、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一)线下培训有专门的培训场所,线上培训有特定的网站或者应用程序; (二)有2名以上培训从业人员; (三)有相应的组织机构和分工。 第十八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变相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校外培训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退还所收费用,予以警告或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一)通过即时通讯、网络会议、直播平台等方式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二)利用居民楼、酒店、咖啡厅等场所有偿组织开展“一对一”“一对多”等校外培训的; (三)以咨询、文化传播、素质拓展、竞赛、思维训练、家政服务、家庭教育指导、住家教师、众筹私教、游学、研学、冬夏令营、托管等名义有偿开展校外培训的; (四)其他未经审批开展学科类校外培训,尚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条件的。 |
2 | 对未使用规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 | 每季度1次,每年4次 | 伊州区教育局 | 联合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每季度1次全面检查 |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1993年9月25日通过,2015年9月21日第二次修订) 第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应当重点加强对学校、机关、文化、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和公共服务行业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七条: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用语用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从事语言文字翻译、广告牌匾制作的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和翻译工作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依法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责令停产停业、吊销或者暂扣有关许可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