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主管部门 | 补贴项目 | 政策依据 | 政策级次(中央、自治区、地州、县市)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申领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限 | 咨询方式 | 备注 | |||
政策文件(仅供参考) | 国家标准 | 省级标准 | 市级标准 | 县级标准 | ||||||||||
1 | 伊州区教育局 | 普通高中资助—国家助学金 | 《财政部 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退役军人部 中央军委国防动员部关于印发<学生资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教〔2021〕310号 | 中央 | 正式学籍的南疆四地州学生100%享受,其他地区学生按在校生的30%确定享受范围。 | 每生每年2300元,具体标准由普通高中学校在每生1200-3500元范围内自主确定,可分为2-3档。 | 1档3400元/生/年;2档2300元/生/年;3档1200元/生/年。 | 学校于每年秋季开学后 30日内受理学生申请,并结合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情况,对学生提交的申请材料,组织由学校领导、班主任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进行认真评审,审核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 按学期发放 | 每年6月、11月前 | 1.向学生所在班级咨询;2.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902-2250867 | |||
2 | 伊州区教育局 | 城乡义务教育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非寄宿生)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育厅 关于修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新财规〔2020〕10号 | 中央 | 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和非寄宿生。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贫困面按农村100%、城市40%(南疆四地州100%)确定;家庭经济困难非寄宿生贫困面按30%(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10%)确定。 | 小学625元/年;初中750元/年; 特殊教育1750元/年。 |
学校于每年9月30日前受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出的申请,学生需提交《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学校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表及相关材料,进行认真评审,提出认定资助名单,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填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乡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补助资金领取表》后,即可发放补助资金。 | 按学期发放 | 每年6月、11月前 | 1.向学生所在班级咨询;2.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902-2250867 | ||||
3 | 伊州区教育局 | 农村义务教育营养膳食补助 | 《关于深入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通知》(新财教〔2021〕168号);《关于印发<哈密市学生和农牧区教师资助补助办法>的通知》(哈政办发〔2021〕12号) | 自治区、伊州区 | 区内初中班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农村学校在校学生。 | 5元/生/天 | 5元/生/天 | 非申请类,符合条件学生在校直接享受,由学校提供营养午餐。 | 按实际在校天数发放 | 每天以午餐形式发放 | 1.向学生所在班级咨询;2.区教育局咨询电话:0902-225086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