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2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小杨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5月8日,在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小杨蔬菜水果店抽检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小杨蔬菜水果店销售的生姜共计30千克,从哈密市伊州区小孬果蔬批发店购进,销售价10元/千克。该批次生姜被抽样3.4千克,剩余26.6千克生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30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友谊路小杨蔬菜水果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生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7月25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伊州区七一路敏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小米辣、山药、豇豆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和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5月9日,在伊州区七一路敏子蔬菜水果店抽检小米辣,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承检机构于2025年5月23日,在伊州区七一路敏子蔬菜水果店抽检山药,经抽样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承检机构于2025年5月23日,在伊州区七一路敏子蔬菜水果店抽检豇豆,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七一路敏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小米辣共计4.5千克,从伊州区小李蔬菜批发购进,销售价25元/千克。该批次小米辣被抽样3.2千克,剩余1.3千克小米辣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12.5元。伊州区七一路敏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山药共计14.4千克,从新星市鸿景商贸有限公司购进,销售价9元/千克。该批次山药被抽样6.3千克,剩余8.1千克山药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29.6元。伊州区七一路敏子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豇豆共计10千克,从伊州区小李蔬菜批发购进,销售价12元/千克。该批次豇豆被抽样4.22千克,剩余5.78千克豇豆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2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七一路敏子蔬菜水果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小米椒、山药和豇豆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7月30日组织复查验收。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8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