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州区爱艳水果配送中心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4月17日,在伊州区爱艳水果配送中心抽检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25年第11号),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爱艳水果配送中心销售的豆芽共计5千克,从铁路九街市场食品摊贩尹翠萍处购进,销售价5元/千克。该批次豆芽被抽样4千克,剩余1千克辣椒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25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笫(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25元。二、罚款2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爱艳水果配送中心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豆芽时,未能索取供应商资质,未能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未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造成了销售不合格的豆芽。伊州区爱艳水果配送中心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7月18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哈密市宏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4月20日,在哈密市宏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抽检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宏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销售的生姜共计36千克,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史为国蔬菜店购进,销售价16.98元/千克。该批次生姜被抽样6.81千克,剩余29.19千克生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611.28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宏桥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生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23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小扬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4月23日,在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小扬蔬菜水果店抽检辣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小扬蔬菜水果店销售的辣椒共计20千克,从哈密市东疆春荣保玲蔬菜店购进,销售价7元/千克。该批次辣椒被抽样3.8千克,剩余16.2千克辣椒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4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融合南路小扬蔬菜水果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辣椒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7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伊州区七一路老张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4月25日,在伊州区七一路老张蔬菜店抽检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七一路老张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共计9千克,从伊州区刘洪昌蔬菜批发摊购进,销售价12元/千克。该批次生姜被抽样3.4千克,剩余5.6千克生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08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七一路老张蔬菜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生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6月17日组织复查验收。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15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