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5-08-20 浏览次数: 【字体:大中小 】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和食品安全、药品(含医疗器械、化妆品)安全、重点工业产品质量安全、特种设备安全等特殊重点领域外,在同一年度内对信用风险等级低的同一经营主体实施行政检查原则上不超过2次;根据投诉举报、转办交办、数据质量监测等线索确实需要实施行政检查,或者应企业申请实施行政检查的,不受频次上限限制。
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