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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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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成文日期:2025-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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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2025年第3期)

发布时间:2025-07-01   浏览次数:   【字体: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3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伊州区克然木纯榨油坊生产的葵花籽油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3月17日,在哈密市伊州区克然木纯榨油坊抽检葵花籽油,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克然木纯榨油坊生产葵花籽油共计30瓶,销售价35/瓶。该批次葵花籽油被抽样2瓶,剩余28瓶葵花籽油已货值金额共计105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一、没收违法所得1050元。二、罚款5000元。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克然木纯榨油坊生产上述批次的葵花籽油时,未能对生产过程进行严格管理,造成过氧化值超标。今后的生产经营中,更加严格的做好生产过程控制,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64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哈密市伊州区李亮便民店销售的辣椒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3月13日,在哈密市伊州区李亮便民店抽检辣椒,经抽样检验,啶虫脒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李亮便民店销售的辣椒共计10千克,从哈密市伊州区小芳蔬菜批发配送中心购进,销售价8/千克。该批次辣椒抽样3.6千克,剩余6.4千克辣椒已货值金额共计8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李亮便民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辣椒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58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哈密大福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321日,在哈密大福源贸易有限公司抽检牛蛙,经抽样检验,恩诺沙星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大福源贸易有限公司销售的牛蛙共计9千克,从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海浩水产经销部购进,销售价23.8/千克。该批次牛蛙被抽样4千克,剩余5千克牛蛙已货值金额共计214.2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做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大福源贸易有限公司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牛蛙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618日组织复查验收。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71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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