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伊州区田园路百姓农产品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1月14日,在伊州区田园路百姓农产品蔬菜店抽检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田园路百姓农产品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共计10千克,从哈密市伊州区美侠果蔬批发铺购进,销售价18元/千克。该批次生姜被抽样6.69千克,剩余3.31千克生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8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田园路百姓农产品蔬菜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生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3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哈密市伊州区徐辉果蔬店销售的鸡蛋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1月14日,在哈密市伊州区徐辉果蔬店抽检鸡蛋,经抽样检验,甲硝唑项目不符合 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徐辉果蔬店销售的鸡蛋共计11.8千克,从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彦辉鲜鸡蛋批发部购进,销售价11元/千克。该批次鸡蛋被抽样4.11千克,剩余7.69千克鸡蛋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29.8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徐辉果蔬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鸡蛋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3月24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伊州区丰盛市场先起蔬菜店销售的生姜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1月19日,在伊州区丰盛市场先起蔬菜店抽检生姜,经抽样检验,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丰盛市场先起蔬菜店销售的生姜共计10千克,从哈密市伊州区东疆春市场史为国蔬菜店购进,销售价12元/千克。该批次生姜被抽样6.8千克,剩余3.2千克生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12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丰盛市场先起蔬菜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生姜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3月28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伊州区丰盛市场老安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豆芽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5年1月18日,在伊州区丰盛市场老安蔬菜配送中心抽检豆芽,经抽样检验,4-氯苯氧乙酸钠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农业农村部 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伊州区丰盛市场老安蔬菜配送中心销售的豆芽共计15千克,从哈密市吴廷金蔬菜批发摊购进,销售价4元/千克。该批次豆芽被抽样3.8千克,剩余11.2千克生姜已售出,货值金额共计60元。
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并且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笫(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丰盛市场老安蔬菜配送中心在购进上述批次的豆芽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承诺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5年3月26日组织复查验收。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5月9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