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实施的国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不合格食品涉及4家经营者,现将不合格食品的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哈密市文化西路燕燕商店销售的香蕉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哈密市文化西路燕燕商店销售的香蕉,经检验,噻虫嗪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文化西路燕燕商店销售的香蕉,于2024年9月13日从新星市果然想你水果销售店购进,共购进了1件10公斤,购进价75元,销售价每公斤7.5元,除抽检4.52公斤外,销售了3公斤,剩余2.48公斤香蕉变质,当事人已销毁,当事人在购进1件(10公斤)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进货票据和农产品合格证、产地证明。现已全部销售完毕,销售价为7.5元/kg,货值金额共计75元。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作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文化西路燕燕商店在采购香蕉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要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严格有效地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4日组织复查验收。
二、哈密市伊州区新豪大鸡排铺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自制)
(一)抽检基本情况
在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承检机构于2024年8月4日,在哈密市伊州区新豪大鸡排铺抽检油炸花生米,经检验,黄曲霉毒素B1项目不符合GB2761-2017《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新豪大鸡排铺销售的油炸花生米(自制),制作加工日期:2024年8月4日。当日加工制作3kg,自制的油炸花生米销售给检验机构2.01kg,其余的已销售,销售价为36.9元/kg,货值金额共计110.7元。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有相关工艺制度、质量控制措施,说明当事人有一定的食品安全认识和重视程度。符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十七条中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减轻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新豪大鸡排铺在采购食品原料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有相关工艺制度、质量控制措施,说明当事人有一定的食品安全认识和重视程度。当事人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要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严格有效地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20日组织复查验收。
三、伊州区友谊路乐万家商店
(一)抽检基本情况
2024年10月15日,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验报告(NO:2024X-J-SP25731、NO:2024X-J-SP25732),检验报告显示:被抽样单位为“伊州区友谊路乐万家商店”,抽样食品名称:玫瑰五仁月饼、桂花五仁月饼。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以脂肪计)不符合GB7099-2015《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糕点、面包》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经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当事人于2024年8月17日从新疆新德康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生产日期:2024年8月10日的“正裕牌”玫瑰五仁月饼和桂花五仁月饼10箱(75袋/箱),每箱里面装有“正裕牌”玫瑰五仁月饼和桂花五仁月饼2种,共计750袋,购进价为1.36元/袋(102元/箱),销售价为1.8元/袋。根据当事人提供的销售票据,共销售了4箱(300袋),发放员工福利5箱(375袋),还有1箱抽检48袋,剩余27袋拿回家吃了,货值金额共计1350元,当事人在购进10箱“正裕牌”玫瑰五仁月饼和桂花五仁月饼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对当事人作出免于行政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伊州区友谊路乐万家商店在购进上述批次的月饼时,索取了供应商资质,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提供进货票据及合格证明文件,履行了进货查验的义务,并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12日组织复查验收。
四、哈密市伊州区未来鲜蔬菜水果超市
(一)抽检基本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组织的抽检中,在哈密市伊州区未来鲜蔬菜水果超市抽检的辣椒,经检验,毒死蜱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二)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哈密市伊州区未来鲜蔬菜水果超市销售的辣椒,购买日期:2024年9月27日。当日进货14.5kg,当事人店内辣椒除被抽样3.3公斤外,剩余11.2公斤辣椒,当事人将剩余的11.2公斤变质辣椒丢入垃圾桶。销售价格:10.8元/公斤,货值共计156.6元。该经营者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不知道所采购的香蕉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可以免于行政处罚的情形;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对当事人作免于处罚。
(三)原因排查及企业整改情况
哈密市伊州区未来鲜蔬菜水果超市在采购辣椒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主动提供进货凭证及检验报告,能够如实说明进货来源,且当事人事前不知道所采购的辣椒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当事人保证在今后的经营中,要更加严格把好进货查验关,采取有效的保障措施,严格有效地落实各项食品安全制度,确保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质量达标。
(四)其他核查处置措施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已于2024年11月15日组织复查验收。
哈密市伊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23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