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州区人民政府

政府信息公开

  • 索引号:010614006/2025-01220
  • 发文字号:
  • 公文种类:
  • 发文机关: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 成文日期:2025-05-30
  • 主题分类:主动公开

伊州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权责清单

发布时间:2025-05-30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

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行政许可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章】《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8月28日文化部令第47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申请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文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住所和从事的艺术类型;
  (三)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四)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
  (五)与业务相适应的演出器材设备书面声明。
  前款第四项所称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一)中专以上学校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二)职称证书;
  (三)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演员资格证明;
  (四)其他有效证明。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权限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指导和管理文艺事业。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对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的许可及营业性演出内容的核准

行政许可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九条:以从事营业性演出为职业的个体演员(以下简称个体演员)和以从事营业性演出的居间、代理活动为职业的个体演出经纪人(以下简称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个体演员、个体演出经纪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权限内设立文艺表演团体的许可。

指导和管理文艺事业。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对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条第二十五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监管文化市场服务内容和质量。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4

对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行政许可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款中的“申请设立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娱乐场所不得设在下列地点:
  (一)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
  (二)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
  (三)车站、机场等人群密集的场所;
  (四)建筑物地下一层以下;
  (五)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
  娱乐场所的边界噪声,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
  第八条:娱乐场所的使用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设立含有电子游戏机的游艺娱乐场所,应当符合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关于总量和布局的要求。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许可。

负责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等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二款中的“申请设立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
  申请设立娱乐场所,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对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设立互联网服务营业场所的审核。

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政许可审批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6年2月6日予以修改)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
  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6

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审批

行政许可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负责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体育行政部门收到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的申请后,应当于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务院2012年7月4日颁布实施,国发〔2010〕21号,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2:国务院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1项)
  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管理实施机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行政许可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三十二条: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负责体育事业发展,推进公共体育服务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2013年2月21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7号发布,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5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22号《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和政策性文件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指导全国范围内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并经国务院批准后予以公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实地核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应当发给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关于印发2014年哈密地区取消调整继续实施确认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哈密地区行署2014年6月26日发布,哈行署发〔2014〕74号)
  附件2:下放县(市)政府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
  三、地区文化体育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版权)局(6项)
  6.行政许可事项名称: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8

对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
  附表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下放至县级实施。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和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

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
【规章】《广播电视站审批管理暂行规定》(2004年7月6日广电总局令第32号)
  第三条:市辖区、乡镇及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可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
  第五条:申请设立广播电视站,须由申请单位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逐级审核同意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09〕44号)
  附表2:下放行政许可事项目录:设立乡镇、企事业单位有线广播电视站的审批 下放至县级实施。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行政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第八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有权对下列事项实施监督检查:
  (一)经营旅行社业务以及从事导游、领队服务是否取得经营、执业许可;
  (二)旅行社的经营行为;
  (三)导游和领队等旅游从业人员的服务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旅游主管部门依照前款规定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涉嫌违法的合同、票据、账簿以及其他资料进行查阅、复制。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旅发办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旅行社、导游、领队等市场主体实施监督检查。

监督指导旅行社、旅游住宿业、景区景点、导游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开展“双随机、一公开”检查,通过实地核查、书面检查等多种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2.加强与相关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13年4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号公布,根据2018年10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十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旅游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旅游主管部门、有关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产品质量监督、交通等执法部门对相关旅游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履行法定职责对应当给予检查而不予检查的;
2.在检查工作中徇私枉法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
4.在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5.超过法定权限或者给予不符合检查条件而给予检查通过的;
6.拒绝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无故刁难行政相对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泄露、扩散企业的内容或文本的;泄露行政相对人的商业秘密给行政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0

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给付

行政给付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修缮资金的给付。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维修、考古发掘、科技研究、文物认定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公布相关给付政策,依法依规施行本级职责。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给付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给付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泄露在工作中知悉的公民个人信息,造成后果的;
5.丢失、篡改接受资金人款物、服务记录等数据的;
6.不按照规定发放修缮资金或者提供相关服务的;
7.在履行行政给付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监督管理体育经营活动、公共体育设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八条:对在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管理和保护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奖励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条件的;
4.在审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为体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全国体育事业及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开展好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健身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八条:国家对在体育事业中做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2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6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教育、建设、农业、财政、民政、民族事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体育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奖励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条件的;
4.在审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3

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行政奖励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2月31日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化艺术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和奖励。

指导和管理文艺事业。

直接实施责任:
1.及时制定并公开奖励办法,明确奖励标准、审核流程等内容。
2.依法依规开展评比活动,做出表彰奖励决定。
3.按照规定程序执行表彰奖励决定。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1987年9月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的)
  第九条: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规章】《艺术档案管理办法》(2001年12月31日文化部令第21号公布)
  第六条: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对在艺术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不予行政奖励的;
2.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准予行政奖励的;
3.擅自增设、变更申请条件的;
4.在审查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5.在审查中收受贿赂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腐败行为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文物的认定

行政确认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文化资源确认为文物的认定。

负责文物认定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根据核查情况,依法依规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予以公示。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认定文物进行监督。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5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和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认定条件、范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非物质传承人名单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11年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公布,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对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可以认定代表性传承人。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
  (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
  认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应当参照执行本法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评审的规定,并将所认定的代表性传承人名单予以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根据本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保护单位的推荐,依据有关标准和条件,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确定和命名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示;确定和命名的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为代表性传承人或者代表性传承单位建立档案。
【规章】《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2008年5月14日文化部令第45号公布,自2008年6月14日起施行)
  第六条:文化行政部门接到申请材料或推荐材料后,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省级文化行政部门收到上述材料后,应当组织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专家委员会进行评审,结合该项目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分布情况,提出推荐名单和审核意见,连同原始申报材料和专家评审意见一并报送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
  第十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审定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名单,并予以公布。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6

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行政确认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申请登记审查。

对体育市场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体育市场。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审查工作程序和标准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
2.依法依规对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进行审查。
3.监督指导县级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按照章程开展活动。
4.加强与登记管理机关的沟通协调,开展联合检查,避免多头执法、执法扰民等现象。

【法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
  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
  (一)负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规章】《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10月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设立审查工作。
  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前的审查。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行政确认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全民健身设施拆迁或者改变用途批准。

监督管理体育经营活动、公共体育设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认定条件、范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论证,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七条:因城乡建设确需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行政确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单位,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的组织推荐评审认定。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研究。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认定条件、范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评审结果向社会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对列入代表作名录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由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制定保护措施,确定保护单位,并对其代表性传承人和代表性传承单位有计划地提供资助,鼓励和支持其开展传承活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19

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行政确认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自治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进行认定。

指导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记录、确认和建立名录,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普及、弘扬和振兴。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认定条件、范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非遗代表性项目名录向社会公布。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2008年1月5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8号公布,自2008年4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自治区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实行分级保护。县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经本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并征求有关部门、社会团体和公众意见后,由本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的评审和保护办法,由本级人民政府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并公布实施。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行政确认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及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含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的认定。

负责文物认定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认定条件、范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名录向社会公布。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在省级、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中,选择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直接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报国务院核定公布。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国务院备案。市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分别由设区的市、自治州和县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并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1989年10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2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根据水下文物的价值,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章规定的有关程序,确定全国或者省级水下文物保护单位、水下文物保护区,并予公布。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行政确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的划定、标志说明和记录档案。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维修、考古发掘、科技研究、文物认定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认定条件、范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名录向社会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内,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划定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设置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负责管理。    
  第十条: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包括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名称、公布机关、公布日期、立标机关、立标日期等内容。民族自治地区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标志说明,应当同时用规范汉字和当地通用的少数民族文字书写。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22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行政确认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划定公布。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抢救维修、考古发掘、科技研究、文物认定以及宣传教育等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认定条件、范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向社会公布。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省级、设区的市、自治州级和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由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划定并公布。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文物认定

行政确认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的文物认定

负责文物认定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认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开认定条件、范围、程序以及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受理申请材料,依法组织专家评审,并将认定结果向社会公布。

【规章】《文物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009年8月5日文化部2009年第三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认定文物,由县级以上地方文物行政部门负责。认定文物发生争议的,由省级文物行政部门作出裁定。省级文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的要求,认定特定的文化资源为文物。
  第十一条: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文物的定级,由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确认。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民间收藏文物定级的工作机制,组织开展民间收藏文物的定级工作。定级的民间收藏文物,由主管的地方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对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行政确认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
  第二条:国家体育总局(以下简称“总局”)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审批制度。运动员技术等级称号(以下简称“等级称号”)依申请获得。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运动员,是指参加总局颁布的各项目《运动员技术等级标准》(以下简称“等级标准”)中规定比赛的正式参赛人员。运动员符合等级标准可以申请等级称号。
  第六条:等级称号的申请、审核、审批,应当遵循公开、公正、效率原则。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三级运动员称号授予。

指导和加强优秀运动队伍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的初审。
3.依法依规实施三级运动员技术等级认定。

【规章】《运动员技术等级管理办法》(2014年1月10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8号,经国家体育总局第1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条:各省级体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二级运动员、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地市级体育行政部门,可以将三级运动员审批权授予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体育行政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25

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行政确认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体育指导员,是指不以收取报酬为目的,向公众提供传授健身技能、组织健身活动、宣传科学健身知识等全民健身志愿服务(以下简称志愿服务),并获得技术等级称号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实行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由低到高分为: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            
  第五条:国家体育总局主管全国的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将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纳入体育工作规划,列入工作考核评价体系,为社会体育指导员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保障,依法对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进行管理、指导、监督。社会体育指导员由其开展志愿服务所在地的县级体育主管部门实行属地管理。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认定。

指导和加强优秀运动队伍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评定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负责对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的初审。
3.依法依规实施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认定。

【规章】《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第2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2011年10月9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公布,2011年11月9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协会按照社会体育指导员等级标准,批准授予相应社会体育指导员称号:
  (一)县级体育主管部门批准授予三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二)地(市)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省级协会批准授予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三)省级体育主管部门或经批准的全国性协会批准授予一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四)国家体育总局批准授予国家级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称号。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说明不受理个人或者单位登记申请的理由的;
3.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个人或者单位准予行政确认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确认决定的;
4.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出现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四十条: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对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的许可。

指导统筹文物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27

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条: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原址保护措施审批。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8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监督管理公共体育设施。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1995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29

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监督管理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改变用途审批。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属于国家所有的纪念建筑物或者古建筑,除可以建立博物馆、保管所或者辟为参观游览场所外,作其他用途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省级人民政府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应当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0

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开办视频点播业务须取得《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
  第六条:《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分为甲、乙2种。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的,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附件第303项)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负责对广播电视相关业务许可证办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90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31

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广播电台、电视台设立、终止审批。

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一条:中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设立。地方设立广播电台、电视台的,由县、不设区的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中央的教育电视台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设立,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地方设立教育电视台的,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征得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逐级上报,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核,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筹建。
  第十四条: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2

对广播电视设施迁建许可

行政许可

【法规】《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2000年11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9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新建、扩建广播电视设施,应当遵守城乡建设总体规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选址,避开各种干扰源。
  第十八条: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尽量避开广播电视设施;重大工程项目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搬迁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迁建工作应当坚持先建设后拆除的原则。迁建所需费用由造成广播电视设施迁建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四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城市规划主管部门批准和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同意,擅自进行建设工程的,由城市规划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工程项目或当地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搬迁无线广播电视设施的,城市规划行政部门在审批相关城市规划项目前,应事先征得广电总局同意。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广播电视设施迁建审批。

负责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推进广播电视服务体系建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33

广播电视专用频段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核发

行政许可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八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指配广播电视专用频段的频率,并核发频率专用指配证明。
  第十九条:设立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微波站、卫星上行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持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核发的频率专用指配证明,向国家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审批手续,领取无线电台执照。
【规章】《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2004年11月15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45号公布,自2004年12月15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下列业务,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广电总局审批,领取《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
  (一)中、短波广播;
  (二)调频、电视广播(使用发射机标称功率50瓦(不含)以上发射设备);
  (三)调频同步广播;
  (四)地面数字声音广播和电视广播;
  (五)多工广播;
  (六)利用微波传输广播电视节目且覆盖区域涉及两个(含)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
  第十八条:具有《广播电视节目传送业务经营许可证(无线)》的单位,申请使用微波、卫星非广播电视频率等传输广播电视节目,向国家或者省级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频率使用手续。
  第二十一条:依本办法第十三条第二项取得《广播电视节目传输业务许可证(无线)》的单位,如需拟申请使用广播电视频率,应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领取《广播电视频率使用许可证(乙类)》。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审批。

负责对广播电视相关业务许可证办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5号公布,自2004年8月10日起施行,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申请《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应向当地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申报材料。经逐级审核后,报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申办机构可以安装视频点播设备。设备安装完毕,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根据验收结论做出决定,符合条件的,颁发《广播电视视频点播业务许可证(乙种)》,并在90日内报广电总局备案;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机构并说明理由。
【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2009年1月29日予以修改)
  附件第303项:开办视频点播业务审批(实施机关:广电总局、省级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4

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9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3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监督管理。

指导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8月14日国务院第62次常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2月6日发布的国务院令第66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并负责对依法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公安机关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信息网络安全、治安及消防安全的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登记注册和营业执照的管理,并依法查处无照经营活动;电信管理等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分别实施有关监督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35

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指导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58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日常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公安部门负责对娱乐场所消防、治安状况的监督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6

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

指导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主管全国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主管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营业性演出的监督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7

对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指导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3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是网络游戏的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网络游戏的监督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38

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互联网文化单位的监督管理。

指导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2011年2月17日文化部令第51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7号《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六条:文化部负责制定互联网文化发展与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划,监督管理全国互联网文化活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审批,对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单位进行备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违反国家有关法规的行为实施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9

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指导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三条第三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艺术品经营活动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或者依法授权的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对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实施处罚。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0

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监督管理。

承担区域内用于广播电视节目接收与传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1993年10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29号发布,2013年7月1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
  第七条: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
【规章】《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的实施细则》(1994年2月3日广播电影电视部令第11号发布)
  第二条第二款: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是当地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归口管理部门,会同地方各级公安部门和国家安全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41

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2015年8月28日依据《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互联网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

指导文化市场发展,对文化市场经营进行行业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管理规定》(2007年12月29日由广电总局公布,2015年8月28日依据《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订)
  第三条: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监督管理,统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产业发展、行业管理、内容建设和安全监管。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作为互联网行业主管部门,依据电信行业管理职责对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和地方电信管理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单位及接入服务实施相应的监督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2

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出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从事广告播放等活动的监督管理。

指导、监管广播电视广告播放。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办法》(2004年7月6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令第33号公布,根据2015年8月28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令第3号《关于修订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修正)
  第五条: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
  国务院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影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广播电视广告播出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3

对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第一款:自治区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对体育市场进行行业监管,依法规范体育市场。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2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6号公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自治区体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区体育工作;州、市(地)、县(市、区)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体育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做好本辖区的体育工作。
  教育、建设、农业、财政、民政、民族事务、残联等有关部门和团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的体育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44

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家体育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健身气功活动站点的监督管理。

指导、管理体育总会和各行业体协、各级体育社团组织的工作,开展好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健身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规章】《健身气功管理办法》(2006年11月17日国家体育总局令第9号公布,自2006年12月20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家体育局是全国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部门是当地健身气功的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地区健身气功活动进行组织和业务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5

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60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全民健身活动的监督管理。

指导、管理体育总会和各行业体协、各级体育社团组织的工作,开展好各类群众性体育活动、全民健身活动。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全民健身条例》(2009年8月19日国务院第77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五条:国务院体育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全民健身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体育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全民健身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全民健身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6

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的各项收入,应当用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维护、管理和事业发展,不得挪作他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收支的监督管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体育科

区级

负责区级范围内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体育经营活动、公共体育设施。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6月18日国务院第12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6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2号公布,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实施监督检查的;
2.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监督检查的;
3.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的;
4.违反法定程序实施监督检查的;
5.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验职责的;
6.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权力可能出现的不良后果的;
8.符合法定条件未受理、未办理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47

对旅行社分社、网络点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2日国家旅游局第4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2016年12月6日国家旅游局第17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2月12日国家旅游局令第42号公布施行的《国家旅游局关于修改〈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和废止〈出境旅游领队人员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改)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第十九条: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一)分社的《营业执照》;
  (二)分社经理的履历表和身份证明;
  (三)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
  没有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向上一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旅发办

区级

负责对区范围内旅行社设立的备案。


负责区级范围内旅行社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指导监督责任:
3.指导下级行政机关完善备案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并进一步规范。
4.对下级行政机关实施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审查过程中的违法行为。
5.指导、监督下级行政机关履行行业管理职责。

【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2009年4月3日国家旅游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09年5月3日起施行)
  第四条:对旅行社及其分支机构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条例》、本细则的规定和职责,实行分级管理和属地管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备案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8

权限内文物部门的文物调拨、交换、借用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分别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馆藏文物档案;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国家一级文物藏品档案和其主管的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文物档案。
  第三十八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馆藏文物的安全负责。国有文物收藏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离任时,应当按照馆藏文物档案办理馆藏文物移交手续。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年5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7号公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借用人应当对借用的馆藏文物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确保文物的安全。
  借用的馆藏文物的灭失、损坏风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由借用该馆藏文物的文物收藏单位承担。
  第三十一条:国有文物收藏单位未依照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建立馆藏文物档案并将馆藏文物档案报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不得交换、借用馆藏文物。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文物保护工作监督管理工作。

监督管理区县文物保护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项目备案不予受理、许可的;
2.对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予以备案;
3.擅自增设、变更备案程序或条件的;
4.在备案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收受贿赂、获取其他利益,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49

对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营业性演出内容核准。

监管文化市场服务内容和质量。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2005年7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9号公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七条:设立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依照有关消防、卫生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0

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十七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对全国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按照国家的统一标准实行统一规划,并实行分级建设和开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建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
  第二十二条: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工程建设和使用的广播电视技术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竣工后,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投入使用。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工程建设及验收审核。

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规范完善审批标准、程序等具体规定;主动公示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便于申请人阅取。
2.依法依规实施行政许可,做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予以公开。
3.监督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被许可人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从事相关活动的,依法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条: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广播电视行政管理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以下统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广播电视管理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1

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第十八条:根据保护文物的实际需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周围划出一定的建设控制地带,并予以公布。
  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文物和非遗办公室

区级

负责区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批。

负责文物保护管理工作。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1982年11月1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令第11号公布施行,根据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十一部法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第二款、第三款: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承担文物保护工作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文物保护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文物保护工作。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序号

事项名称

权力类型

实施依据

行使主体

承办机构

实施层级及权限

部门职责

责任事项内容

责任事项依据

追责对象范围

追责情形

备注

52

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初审

其他行政权力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公共服务中心

区级

负责区级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总体规划、建设方案审核。

负责对广播电视节目传输覆盖进行监管。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法规】《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8月1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1997年8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28号发布,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公布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三条:区域性有线广播电视传输覆盖网的规划、建设方案,由县级人民政府或者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报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后实施。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3

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的备案

其他行政权力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文化市场经营单位的审批。

负责对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规章】《艺术品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12月17日文化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令第56号发布,2016年3月15日施行)
  第五条:设立从事艺术品经营活动的经营单位,应当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营业执照,并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15日内,到其住所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其他经营单位增设艺术品经营业务的,应当按前款办理备案手续。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4

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行政许可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从事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负责区级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3.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95年9月1日施行,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

第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适龄儿童、少年辍学。

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第十四条 禁止用人单位招用应当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少年。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4.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5

开展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行政许可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区文化体育广播电视和旅游局

综合科

区级

负责区级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负责区级艺术考级活动的备案

直接实施责任:
直接实施责任:
1.完善本行政区域内备案工作标准,并进一步规范。
2.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备案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003年8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2019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正,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条、第四十四条。
    【规章】《社会艺术水平考级管理办法》(2004年6月2日文化部部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7年12月15日发布的《文化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部门规章的决定》(文化部令第57号)修订)
    第十七条 艺术考级机构委托承办单位承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应当自合作协议生效之日起20日内,将承办单位的基本情况和合作协议报审批机关及承办单位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第十八条 艺术考级机构应当在开展艺术考级活动5日前,将考级简章、考级时间、考级地点、考生数量、考场安排、考官名单等情况报审批机关和艺术考级活动所在地县级以上文化行政部门备案,同时抄送文化市场综合执法机构。

1.具体承办人;
2.内设机构负责人;
3.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分管领导。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1.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符合申请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的;
3.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批准的;
4.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相关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