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府购买服务工作,改进基层治理实际需求,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加强政府购买服务助推基层治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伊州区乡镇街道公共服务职责事项,区财政局制定了《哈密市伊州区乡镇街道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以下简称《指导性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开展政府购买服务工作
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不能作为政府购买服务的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下列事项不得纳入政府购买服务范围:不属于政府职责范围的服务事项;应当由政府直接履职的事项;政府采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货物和工程,以及将工程和服务打包的项目;融资行为;购买主体的人员招、聘用、劳务派遣用工,以及设置公益性岗位等事项;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得作为政府购买服务事项的内容。
二、坚持先有预算安排,后购买服务原则
预算未安排的政府购买服务事项,不得进行购买服务,不得将已纳入《指导性目录》的事项作为申请财政拨款预算的依据。对纳入《指导性目录》且已安排预算的事项,购买主体可以实施政府购买服务,并强化采购人主体责任,加强合同及履约管理。
三、《指导性目录》实行动态调整
根据各乡(镇)、街道职能转变和工作需要,区财政局将适时对《指导性目录》进行动态调整。
本目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哈密市伊州区财政局
2024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