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秩序,保障烟草市场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其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我们组织修订了《哈密市伊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规划(修订草案)》)。现将《规划(修订草案)》予以公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建议。
一、征求意见建议时间
2025年8月22日至2025年9月1日止。
二、《规划(修订草案)》查看方式
登陆伊州区人民政府网首页-公示公告栏目中查阅《规划(修订草案)》全文。(网址http://www.yizhou.gov.cn)
三、意见建议反馈方式
1.信函邮寄:请寄至哈密市伊州区文化西路3号,收件人哈密市伊州区烟草专卖局,邮编839000,信封上请注明“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意见建议”。
2.传真:请发送至0902-2256008。
我们将对收集到的意见和建议进行认真梳理研究,必要时将作为修订《规划》的重要参考。感谢社会各界对烟草市场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附件:哈密市伊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草案)
哈密市伊州区烟草专卖局
2025年8月22日
附件
哈密市伊州区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修订草案)
第一条 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规范烟草制品零售市场经营秩序,切实维护国家、消费者、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烟草专卖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完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优化政务服务工作指引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行业有关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本行政区域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适用于本规划。
第三条 烟草制品零售点(以下简称零售点)是指依法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开展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固定经营场所。
第四条 零售点合理布局应遵循依法行政、科学规划、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划依据区域经济发展情况,社会发展水平,以人口数量、住宅户数、商铺数量等为基础数据,量化分析与烟草制品零售相关的因素,组合运用数量、间距和其他符合当地实际、科学合理的布局模式合理规划。
第六条 下列区域烟草制品零售点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城镇街道。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米。
(二)居民住宅区。住户10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住户100户以上的,每递增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零售点应为平层全开放式商铺。
(三)行政村(自然村)。户数在50户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户数在50户以上的,每递增100户增设1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形成住宅小区的,按照居民住宅区的标准设置零售点。
(四)矿区。1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100人以上的,每递增2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五)工业园区。
1.工业园区内单个厂区人数超过1000人的,每500人设置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5个零售点;
2.工业园区内形成的独立商业区域按城镇街道标准设置;
3.除以上区域外,按照工业园区总人数设置,1000人以下的设置1个零售点,每递增2000人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10个零售点。
(六)集贸区(市场、物流园)。固定商铺数量不满200户的最多设置3个零售点,每递增200户增设1个零售点,最多设置10个零售点,零售点间距不小于50米。
(七)交通客运区。机场候机厅、汽车站候车厅、火车站候车厅,最多设置2个零售点。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违反第六条第(六)项、第九条规定,在所处区域可设置1个零售点,且不作为周边新设零售点的参照:
(一)旅游景点游客服务区提供问询、餐饮、日杂商品售卖等服务的场所;
(二)国道、省道公路服务区的商业区域单侧;
(三)以餐饮、休闲、购物、娱乐等为一体的商业楼宇内已形成实际商品展卖的场所;
(四)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0平方米的超市、2000平方米的商场(在商业楼宇内的,按商业楼宇标准设置零售点);
(五)部队营区、监狱监区等特殊场所对内经营需要的。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违反本规划第六条第(五)项、第九条规定,零售点间距可放宽50%:
(一)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主动退出的零售点,持证人六个月内,在原发证机关辖区内重新择址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三)非家庭经营的持证个体工商户,两年内无涉烟违法记录,因持证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被依法注销后30个自然日内,原持证人的家庭成员(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配偶、父母或子女)申请在原经营场所申请新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四)持有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证(含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视力残疾或肢体残疾)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使用的;
(五)属于军烈属(含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残疾军人)的个体工商户,首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使用的;
(六)国家或当地政府明文规定给予政策扶持并经属地烟草专卖局研究认为可以扶持照顾的对象,本人首次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本人使用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零售点:
(一)被取消从事烟草专卖业务资格不满三年的;
(二)因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发证决定后,申请人一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三)因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的烟草专卖许可证被撤销后,申请人三年内再次提出申请的;
(四)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并且一年内被执法机关处罚两次以上,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五)未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专卖品业务被追究刑事责任,在三年内申请领取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
(六)外商投资的商业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或以特许、吸纳加盟店及其他再投资等形式变相从事烟草专卖品零售业务的;
(七)利用自动售货机或其他自动售货形式,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
(八)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烟草制品的;
(九)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十)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包括但不限于生产、经营、储存有毒有害、易燃易爆、放射性、易挥发及具有刺激性气味等物品,容易造成烟草制品污染的油漆化工、农药化肥、烟花爆竹、机油制品等的场所(符合法定条件,具备安全保障措施的加油站、加气站便利店除外);
(十一)无固定经营场所的;[如流动摊点(车、棚、柜)、简易工棚、集装箱屋、危房、尚未竣工或未交付使用的场所、违章建筑、临时建筑(包含施工工地内搭建的板房)、居民楼公用巷道、楼梯间等作为对外经营场所占用公共消防通道等场所]
(十二)与住所不相独立的经营场所;
(十三)不以经营烟酒及预包装食品为主业,且与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有直接或间接互补营销关系的业态类型;
(十四)主营未成年产品和服务的区域及容易诱导未成年人关注、购买、吸食卷烟的经营场所;
(十五)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
(十六)同一经营场所已经办理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且许可证在有效期内的;
(十七)政府明令禁止经营烟草制品的区域;
(十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中小学校、幼儿园内部及周围100米范围内的零售点,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后,不再延续。
第十一条 本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性规定对零售点布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划所称“距离”是指零售点之间、零售点与中小学校、幼儿园进出通道口(包含侧门、后门、边门及消防通道等)中心点之间,在不违反交通规则且能无障碍通行的最短距离。
第十三条 本规划所称“中小学校、幼儿园”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有未成年人就读的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幼儿园,并在当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登记目录内的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十四条 本规划所称的实际营业面积是指经营场所中用于陈列、展示、销售商品的面积。
第十五条 本规划所称“以下”“以上”“不小于”“范围内”均包含本数。
第十六条 本规划所称固定商铺不包含摊点、柜台。
第十七条 本规划所称零售点应为平层全开放式门店(实际经营面积达到800平方米的超市、2000平方米的商场除外)
第十八条 本规划由哈密市伊州区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划自2025年@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