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区政办规〔2024〕3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区直各部门(单位):
《伊州区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动态管理办法》已经2024年伊州区人民政府第一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伊州区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
动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伊州区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动态管理,现结合伊州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符合发放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专项生活补助金(2018年1月1日以前涉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专项生活补助金标准人员。
二、补助标准
(一)政府性征收失地人员300元/人/月,其中:原一电厂政府性征收失地农工150元/人/月。
(二)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生活补助标准为321元/人/月(男满50岁、女满45岁且未安置公岗人员500元/人/月),其中:原白石头牧场城市化转移安置搬迁农牧民生活补助标准为110元/人/月。
三、管理措施
(一)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因户籍迁出伊州区或死亡的,自次月起不再享受,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于每月15日前把相关人员名单梳理汇总报送区民政局办理停发手续。
(二)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因居住地址、联系方式及其他事项变更,连续三个月无法联系本人的,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向区民政局报送暂停发放政府专项生活补助金材料,区民政局审核后办理暂停发放手续;连续六个月无法联系本人的,按照程序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三)落实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签到制度,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须于每季度末到申领生活补助金的村(居)委会进行签到,连续三个月未按照要求进行签到的暂停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四)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入职行政事业单位(除公益性岗位以外的财政供养人员)或国有企业(临时聘用、劳务派遣人员除外)的,自本人入职次月起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五)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存在购买车辆(残疾人用于功能性补偿代步的机动车辆、普通二轮、三轮摩托车,属于家庭唯一谋生工具的小型经营性车辆除外)、工程机械、大型农机具和商业门面等情况的,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六)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隐瞒家庭人员变化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七)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拥有注册公司股份或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不含个体工商户或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八)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从事影响社会稳定活动或受刑事处罚等违法行为的,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九)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享受退休基本养老金(除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的,终止发放其生活补助金。
(十)不得享受专项生活补助金的其他情形。
(十一)对以上不符合专项生活补助金发放条件的人员由区民政局委托其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及时送达终止发放通知书,同时在发放生活补助金的村(社区)进行公示。
四、资金保障
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五、监督管理责任
(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负责专项生活补助金的动态管理工作。
(二)区民政局负责专项生活补助金复核、发放、终止发放等工作。
(三)区财政局负责专项生活补助金资金的保障和监管工作。
(四)区审计局负责专项生活补助金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工作。
(五)区纪委监委负责对相关部门履行职责情况进行监督。
(六)其他部门按各自职能做好协调配合工作。
六、责任追究
(一)对弄虚作假、违规领取专项生活补助金的,要全额退回款项,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业园区管委会负责配合区民政局追缴,并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二)工作人员在专项生活补助金日常管理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违法行为的,依法依规给予处理。
(三)因侵占、挪用、贪污专项生活补助金,造成专项生活补助金流失的,对经办机构和责任人要严肃追究责任;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涉嫌违纪违法的,移交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本办法由伊州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