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区政办规〔2024〕1号
区直各相关部门(单位):
《伊州区区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已经2023年伊州区人民政府第十四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伊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8日
伊州区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有效发挥成品粮油储备在应急调控中的作用,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储备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区级成品面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储备的储存、轮换、动用及监督管理等。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生产、承储、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是指区人民政府储备的用于在本区行政区域内遇到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等情况引起区内粮油供求关系发生突变时保障供应的成品粮油,包括小麦粉、大米和食用植物油。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质量要求为:面粉级别为袋装精制粉;大米级别为袋装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圆粒或长粒米;食用植物油为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桶装小包装食用植物油。
第五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按照“政府委托、部门监管、企业运作”的方式实施,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确保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
区发改委负责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行政管理,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拟订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总量、品种、布局和动用的建议,并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轮换、储存安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贷款利息、保管费、轮换费、质检费等补贴按计划足额拨付,并将相关费用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管,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价差应据实列支。
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应当按照资金封闭管理的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区级成品粮油储备所需信贷资金,负责对承储企业贷款利息、资金使用、库贷挂钩、销售回笼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管。
第六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所有权和应急动用权属于区人民政府,未经区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
第二章 计划与承储
第七条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发行哈密市分行提出成品粮油建储规模、储备品种和布局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小麦粉建储价格为3.9元/公斤(含运费、装卸费),大米建储价格为6.8元/公斤(含运费、装卸费),食用油建储价格为14.5元/公斤(含运费、装卸费),每两年根据市场销售均价进行核算,可适时调整。大米、食用植物油(小包装)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增储。
第八条 区级成品粮油承储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固定经营场所,并符合《粮油仓储管理办法》有关污染源、危险源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拥有与从事粮油仓储活动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并符合粮油储藏技术规范的要求;
(三)拥有相应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
第九条 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综合考虑成品粮油储备的整体布局、市场调控、动态轮换等因素,向获得承储资格的承储企业下达储备成品粮油承储计划。
第十条 区发改委结合承储企业仓储设施、管理水平及运营费用,按照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与承储企业签订承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承储计划规模储备成品粮油,按要求报送轮换、库存情况。
第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落实成品粮油储备管理职责,确保储备粮油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储存安全、管理规范。
(一)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市级和区级有关成品粮油储存管理制度、标准和技术规范,确保入库成品粮油储备质量等级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二)实行专仓储存、专人保管、专账记载,落实储备数量、品种、质量、地点(库点),保证成品粮油储备账账相符、账实相符,保证能随时动用和接受检查;
(三)对成品粮油储备情况开展经常性检查,及时解决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的问题,防止损失扩大,并按规定报告区发改委;
(四)建立健全成品粮油储备安全管理制度,承储企业应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发生安全生产事故时,应当立即向区发改委和区应急管理局报告;
(五)承储企业按照承储合同约定依法承担因管理不善或应急处置不力造成的成品粮油储备损失。
第十三条 承储企业应按要求及时向区发改委报送粮食流通统计报表等,数据应当真实、准确、规范。
第三章 轮换与动用
第十四条 承储企业可根据仓储设施实际情况确定成品粮油收储及轮换方式,或采取经区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成品粮油首次入库后应当报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联合验收确认。
第十五条 实行成品粮油储备动态轮换管理。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轮换、费用包干、自负盈亏,保证储存质量安全,并按要求将轮换情况报区发改委和区财政局。按照“静态存储、动态管理”原则,承储企业储备成品粮油库存量原则上不得低于承储计划规模的90%。
第十六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成品粮油储备动用计划,包括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等,报请区人民政府同意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区或部分区域成品粮油明显供不应求或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三)区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动用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由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储存地点、品种、数量、质量、价格、使用安排、运输保障、资金保障等内容。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接到下达的动用指令后,必须无条件服从安排,保质保量提供成品粮油储备,全力配合做好有关工作。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按照下达的动用指令销售成品粮油储备,投放市场的销售价格低于同等级成品粮油建储价格而造成的价差,以及动用成品粮油储备发生的合理费用,经区财政局核定后按规定及时拨付给承储企业。
第二十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动用后,应当补足动用的成品粮油储备,并重新核定入库成本。
第四章 费用拨付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规模由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一个自然年度为一个储备周期。小麦粉每年保管费、轮换费、质检费分别按0.10元/公斤、0.16元/公斤、0.01元/公斤进行拨付。
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管理费实行包干制,按季度从当年预算费用中拨付给承储企业;成本贷款利息按银行相关规定实行据实补贴,由区财政局据实拨付。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区发改委、财政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对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的购进、轮换、动用以及承储企业履行承储合同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区级成品粮油储备品种、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整改;发现承储企业已不具备承储条件的,区发改委应当责成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会同区财政局取消其承储资格。
第二十三条 区财政局、农发行哈密市分行分别对成品粮油储备的补贴费用、信用贷款等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区级成品粮油储备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可向区发改委、区财政局等有关部门(单位)举报。区有关部门(单位)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属于其他部门(单位)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交其他部门(单位)处理。
第二十五条 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区发改委会同区财政局认定,视情况予以取消承储计划、扣减追缴储备费用补贴、撤销承储企业承储资格等处理:
(一)虚报储备成品粮油库存数量;
(二)储存的成品粮油储备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级要求;
(三)未经批准擅自变更成品粮油储备储存地点;
(四)未经批准将成品粮油储备转包给其他企业存储;
(五)不按要求执行下达的承储计划或紧急动用命令;
(六)拒绝、阻扰、干涉业务监管部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七)将成品粮油储备对外担保或抵偿债务;
(八)其他对成品粮油储备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造成影响的行为。
第二十六条 承储企业未按质量标准完成储备任务、未按有关要求储存管理、违反安全管理责任书相关条款的,根据情节轻重进行处理,情节轻微的,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撤销承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由承储企业负责,并追缴当年成品粮油储备费用补贴。
第二十七条 承储合同双方应当积极履行合同义务,任何一方违反约定义务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符合解除条件的,可以依法解除合同;承储企业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成品粮油储备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承储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建立和完善成品粮油储备的有关管理制度,并报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区发改委、财政局,农业发展银行哈密市分行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2020年12月28日印发的《伊州区区级储备成品粮油管理办法》(伊区政办发〔2020〕4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