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易执三字[2019]1号
易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18号)、《河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实施方案》(冀政办字〔2019〕31号)和《保定市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工作方案》(保政办函〔2019〕21号)精神,推动全局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以下统称“三项制度”),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聚焦行政执法的源头、过程、结果三个关键环节,是全面依法治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抓手。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行政执法各项制度建设,达到“三项制度”在我局全面推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为得到有效规范,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机制不断健全,加强资源整合、信息共享,各项制度有机衔接、高度融合,做到执法行为过程信息全程记载、执法全过程可回溯管理、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全覆盖,全面实现执法信息公开透明、执法全过程留痕、执法决定合法有效,促进公正文明执法,行政执法的社会满意度显著提高,为推进法治易县建设奠定更加坚实的基础。
二、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着力打造透明执法
我局依法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行政执法基本信息、结果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接受社会监督。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不宜公开的信息,依法确需公开的,应当作适当处理后公开。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及时予以更正。
(一)强化事前公开。通过政府网站及街头公示栏、政务新媒体、局机关电子显示屏平台,主动及时全面准确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依据、程序、救济渠道、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和自由裁量基准等信息。结合机构改革、人员调整,于2019年4月20日前完成《执法事项清单》《执法人员清单》《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执法服务指南》《执法流程图》等清单、文本的修订或重新制定工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及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机构职能变化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并将修订或重新制定的内容于2019年4月20日前报县司法局备案。我局在易县政府网公示相关信息,河北政务服务网同步公示相关内容。
(二)规范事中公示。全面推行执法检查“双随机、一公开”制度,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合理确定检查重点,对诚信企业少检查或不检查,对问题多发企业要盯紧盯牢;加强法律宣传,引导行政相对人依法办事,不断提高监管效果、降低执法成本。严格落实投诉举报登记报告制度和执法人员数量要求,杜绝执法随意性。行政执法人员在进行监督检查、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和强制执行、送达执法文书等执法活动时,须主动出示河北省政府统一颁发的执法证件,出具必要的行政执法文书,主动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在日常巡查、现场检查等执法活动中可采取佩戴执法证件方式,实现执法全程公示执法身份。执法时应当按规定着装、佩戴标识。
(三)加强事后公开。我局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结果)统一在河北政务服务网公示,并在县政府行政执法公示平台一并公开。积极推行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全文公示,全文公示率2019年底前达到80%、2020年底前达到100%。 三、全面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着力规范行政执法程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有效的重要保证。我局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启动、调查取证、审核决定、送达执行等全部过程进行记录,并全面系统归档保存,做到执法全过程留痕和可回溯管理。
(一)完善文字记录。文字记录作为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主要方式,要做到合法规范、客观公正、及时准确。我局参照省级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本地实际,完善有关文书格式并报县司法局备案。
(二)规范音像记录。音像记录作为文字记录的补充,要与文字记录有效衔接,对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重大财产权益、罚没财物处置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要做到全程音像记录;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进行相关环节的音像记录;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音像记录采集后要注明案件编号、采集时间、采集地点、采集人、证明对象等基本信息。我局严格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音像记录设备配备办法》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完善执法音像记录管理制度,明确音像记录的设备配备、使用规范、记录要素、存储应用、监督管理等要求。
(三)严格记录归档。我局健全执法案卷管理制度,规范法律文书的制作、使用、管理。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记录资料,归档时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推进信息化记录存储方式,通过技术手段实现同一执法对象的文字记录、音像记录集中存储。我局依托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完善执法信息系统,建立健全基于互联网、电子认证、电子签章的行政执法全过程数据化记录工作机制,形成业务流程清晰、数据链条完整、数据安全有保障的数字化记录信息归档管理制度。
四、全面推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确保守住合法行政底线
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是确保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有效的关键环节。我局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要严格进行法制审核,未经法制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
(一)明确审核机构。我局明确具体负责本单位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的工作机构为政策法规股,确保法制审核工作有机构承担、有专人负责。严格落实河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审核队伍建设的通知》的要求,法制审核人员配备不少于本单位执法人员总数的5%。要把政治素质高、业务能力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或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法制审核岗位并加强培训,提高法制审核队伍业务素质。为弥补法制审核人员不足,聘用长期固定的法律专业人员协助做好法制审核工作。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法制审核工作中的作用,建立健全本系统内法律顾问统筹调用机制,实现法律专业人才资源共享。
(二)明确审核范围。合理调整拓展审核领域,确保重大执法决定应审尽审,合法有效。凡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引发社会风险,直接关系行政相对人或第三人重大权益,经过听证程序作出行政执法决定,以及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都要进行法制审核。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决定都要进行法制审核,坚持办、审、定分离,实行执法机构办案,法制部门审核,重大案件集体讨论。2019年6月底前,按照省级行政执法机关明确的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标准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事项清单,报县司法局备案。
(三)明确审核内容。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要着重审核以下内容:行政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行政执法人员是否具备执法资格;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合法充分;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裁量基准运用是否适当;行政执法文书是否规范、齐备;违法行为是否涉嫌犯罪、需要移送司法机关等。法制审核机构完成审核后,可根据不同情形,提出同意或者存在问题的书面审核意见。执法机构要对法制审核机构提出的存在问题的审核意见进行研究,作出相应处理后再次报送法制审核。
(四)明确审核责任。行政执法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部门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因执法机构的执法人员、负责法制审核的人员以及审批行政执法决定的负责人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等,导致行政执法决定错误的,要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五、推进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为全面推行“三项制度”提供技术保障
我局加强执法信息管理,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法制审核流程规范有序。加快推进执法信息互联互通共享,有效整合执法数据资源,为行政执法更规范、群众办事更便捷、政府治理更高效、营商环境更优化奠定基础。
(一)加快推进全省执法信息化平台完善和运用。在2019年4月25日前连通政务外网,集成数字认证证书,完成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物理接入工作。按照全国统一的执法数据标准,对现有执法办案(处罚)系统进行规范,2019年底前,逐步实现与河北行政执法信息服务平台的数据对接。
(二)推进信息共享。按照全省统一安排,认真梳理基础数据,建立以行政执法主体、权责清单、执法办案、监督和统计分析等信息为主要内容的行政执法信息资源库。 六、加大组织保障力度,确保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取得实效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局党委委员、政策法规股股长任执行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股室/所/大队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政策法规股承担,具体负责指导协调、督促检查、情况交流等工作。局长充分履行法治建设工作第一责任人职责,把推行“三项制度”作为建设法治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有力抓手,亲自谋划、亲自部署,抓好本局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实施工作,定期听取有关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工作有方案,部署有进度,推进有标准,结果有考核。
(二)健全制度体系。2019年6月底,根据本实施方案和新修订的“三个办法”,结合实际,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行政执法“三项制度”体系,“三个办法”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内,完成“三项制度”具体办法的修订工作和相关配套制度的建立或完善工作。同步完善行政执法人员管理、行政执法裁量基准、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和评查、行政执法投诉举报以及行政执法考核与监督等制度,修改完善本单位行政执法工作手册。
(三)培树先进典型。注重培养推行“三项制度”的典型,充分发挥典型的示范带动作用。积极参与省级优秀单位评选、先进标兵等活动,踊跃参加,力争榜上有名。
(五)加强队伍建设。切实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对推行“三项制度”进行专题培训,提高有关人员推行“三项制度”的组织协调能力。采取专家授课、交叉互查、查评结合等方式侧重对法制审核人员进行实战培训。
(六)保障经费投入。建立责任明确、管理规范、投入稳定的执法经费保障机制,保障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职所需的执法装备、经费。加强执法经费管理,严格按照标准配备执法装备,依法履行政府采购程序,结合执法实际,将执法装备需求报县政府列入财政预算。严格执行罚缴分离的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
(七)加强督察问责。自觉接受人大对依法行政、推行“三项制度”的监督。每半年开展一次案卷抽查,检查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通报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整改。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对推行“三项制度”不力,执法不作为、乱作为问题突出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河北省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启动问责程序,依纪依法问责。
易县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清单 | |||||||||
序号 | 执法证种类 | 姓名 | 执法种类 | 资格证号 | 序号 | 执法证种类 | 姓名 | 执法种类 | 资格证号 |
1 | 执法证 | 赵万 | 行政处罚 | F581920440 | 38 | 执法证 | 黄小强 | 行政处罚 | F581920403 |
2 | 执法证 | 马建新 | 行政处罚 | F581920438 | 39 | 执法证 | 张志远 | 行政处罚 | F581920404 |
3 | 执法证 | 马方明 | 行政处罚 | F581920442 | 40 | 执法证 | 周江涛 | 行政处罚 | F581920405 |
4 | 执法证 | 史志富 | 行政处罚 | F581920441 | 41 | 执法证 | 冯大勇 | 行政处罚 | F581920407 |
5 | 执法证 | 宋学明 | 行政处罚 | F581920351 | 42 | 执法证 | 牛 彪 | 行政处罚 | F581920408 |
6 | 执法证 | 马同忠 | 行政处罚 | F581920352 | 43 | 执法证 | 邸晓东 | 行政处罚 | F581920410 |
7 | 执法证 | 周靖舜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1 | 44 | 执法证 | 冯继忠 | 行政处罚 | F581920411 |
8 | 执法证 | 吕红星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2 | 45 | 执法证 | 张 强 | 行政处罚 | F581920412 |
9 | 执法证 | 赵继革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3 | 46 | 执法证 | 曹建华 | 行政处罚 | F581920413 |
10 | 执法证 | 魏 青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4 | 47 | 执法证 | 赵 军 | 行政处罚 | F581920414 |
11 | 执法证 | 卢文成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5 | 48 | 执法证 | 李 磊 | 行政许可 | F581920415 |
12 | 执法证 | 马彦华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6 | 49 | 执法证 | 顾振宇 | 行政处罚 | F581920416 |
13 | 执法证 | 霍晓东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7 | 50 | 执法证 | 赵 威 | 行政处罚 | F581920417 |
14 | 执法证 | 宋红鹰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8 | 51 | 执法证 | 刘桂河 | 行政处罚 | F581920418 |
15 | 执法证 | 赵云峰 | 行政处罚 | F581920379 | 52 | 执法证 | 张国栋 | 行政处罚 | F581920420 |
16 | 执法证 | 岳敬宜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0 | 53 | 执法证 | 张海涛 | 行政处罚 | F581920421 |
17 | 执法证 | 李志国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1 | 54 | 执法证 | 狄乾鹏 | 行政处罚 | F581920422 |
18 | 执法证 | 张小宇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2 | 55 | 执法证 | 李 达 | 行政处罚 | F581920423 |
19 | 执法证 | 龙永超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3 | 56 | 执法证 | 杜学军 | 行政处罚 | F581920424 |
20 | 执法证 | 王玉霞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4 | 57 | 执法证 | 许金凤 | 行政许可 | F581920425 |
21 | 执法证 | 刘丽薇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5 | 58 | 执法证 | 张 森 | 行政处罚 | F581920426 |
22 | 执法证 | 薛 华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6 | 59 | 执法证 | 田海龙 | 行政处罚 | F581920427 |
23 | 执法证 | 王学明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7 | 60 | 执法证 | 宋卫国 | 行政处罚 | F581920431 |
24 | 执法证 | 路曼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8 | 61 | 执法证 | 马小宇 | 行政处罚 | F581920428 |
25 | 执法证 | 樊文庆 | 行政处罚 | F581920389 | 62 | 执法证 | 赵兰芝 | 行政处罚 | F581920430 |
26 | 执法证 | 王宏利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0 | 63 | 执法证 | 许杨 | 行政处罚 | F581921898 |
27 | 执法证 | 宿福靖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1 | 64 | 执法证 | 南楠 | 行政处罚 | F581921899 |
28 | 执法证 | 翟立彬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2 | 65 | 执法证 | 张春秀 | 行政处罚 | F581921900 |
29 | 执法证 | 卢占宝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4 | 66 | 执法证 | 张超伟 | 行政处罚 | F581921901 |
30 | 执法证 | 李晓东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5 | 67 | 执法证 | 李红霞 | 行政处罚 | F581921902 |
31 | 执法证 | 李鹏飞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6 | 68 | 执法证 | 刘红莲 | 行政处罚 | F581921903 |
32 | 执法证 | 延冬才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7 | 69 | 执法证 | 宋晓丽 | 行政处罚 | F581921904 |
33 | 执法证 | 马术建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8 | 70 | 执法证 | 贾新立 | 行政处罚 | F581921894 |
34 | 执法证 | 赵世凯 | 行政处罚 | F581920399 | 71 | 执法证 | 赵旭 | 行政处罚 | F581921895 |
35 | 执法证 | 勾丽红 | 行政处罚 | F581920400 | 72 | 执法证 | 王建新 | 行政处罚 | F581921896 |
36 | 执法证 | 贾有志 | 行政处罚 | F581920401 | 73 | 执法证 | 刘小满 | 行政处罚 | F581921897 |
37 | 执法证 | 马永东 | 行政处罚 | F581920402 |